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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真的不务正业正文卷第九十八章图穷匕见一甲顶三弩,三甲进地府。
这是一句俗语,说的就是民间私藏甲胄,尤其是全身甲,私藏一甲等于藏了三把弩,至少就是流边,永不归籍,若是藏了三副甲胄,那就是死罪不赦。
刑部尚书王之诰,看着卷宗看了许久说道:“大明律: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毎一件加一等。
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明初的时候,明承唐制,大明律中规定: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弩一张,加二等。
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
甲三领及弩五张,绞。
洪武二十二年,绞刑废除,私藏军器,改为杖一百,流三千里。
弘治年间的《问刑条例》把这个罪又修改了一下,将弓弩从私藏军器的名单上划去,只有重甲和火器违禁,规定了最高判罚,为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也就是云贵川黔等边方之地,永不归籍。
时代在发展,弓弩已经不属于违禁之列。
谭纶满是惊讶的说道:“打孔、粗磨、穿孔、错穴、并裁札、错棱、精磨,甲片才制作完成,还有要用皮革条编制成盔,内外还要有面料衬里,以铜钉嵌合,这一副甲胄,最少需要四十名工匠,一年时间打造,他顾氏要做什么,藏了百副!”
王之诰摇头说道:“顾氏自陈是为了防倭。”
这个理由非常的恰当,倭寇闹得最凶的时候,也进攻过松江府,当时罗拱辰还率军星夜驰援,松江府缙绅为了感谢罗拱辰,还给他起了个牌楼纪念。
倭寇至嘉靖四十一年逐渐平定,戚继光和俞大猷又清剿余孽,后来逐渐安定了下来。
顾氏说自己为了防倭患,准备了甲胄,也说得过去,也算是情有可原。
这又是一个形而下的实践,与形而上的认知上的矛盾,大明的律法规定不可以藏匿甲胄和火器,可是倭寇四起,东南千里狼烟,准备一些甲胄和弩来防止被倭寇抢了,也是应该。
张居正颇为认真的说道:“眼下倭患渐平,大明也在松江府设立了军镇,常驻了三千余精兵,防止倭寇侵扰,彼时朝廷不能安定海疆,若还不让自保,不合于道。”
“不如这样,严令各家各门,还甲弩火器归公,三月期止,若是再有查处起货,则以藏匿军器罪名论处如何?”
“理应如此。”
王之诰同意了张居正的认定,藏匿军器的确是重罪,但当时东南的主要矛盾就是倭患侵袭之下的种种社会乱象,胡宗宪、谭纶、戚继光、俞大猷等等,在东南平倭的时候,也有富户提供甲胄给募兵,最终完成了平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