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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的是这个犯罪集团的第五宗罪:杀害李晨曦。
1994年底至1995年初,被告人蔡智杰诈骗天津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的钢材未遂后,即策划、组织劫取该批钢材。
1995年1月,蔡智杰确定由被告人陈智浩、余汉俊负责组织人手劫取被害人钥匙、劫持被害人,再将钥匙交同案人陈淑群等人以劫取该批钢材的提单后劫取钢材。
陈智浩将此事与叶继欢合谋后,1月14日,叶继欢指使被告人马尚忠、梁辉、黄毅驾驶一辆无牌吉普车从广州窜至深圳与陈智浩会合。
当晚9时许,按事先密谋,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黄毅携带2支手枪、1副手铐及封箱胶纸等作案工具窜至深圳市南方国际大酒店路段,将已被同案人“阿蓝”
骗下楼的被害人李晨曦[男,1954年12月出生,任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经营部经理]诱骗上吉普车后向广州方向逃窜。
途中,被告人陈智浩、马尚忠持枪恐吓并殴打被害人,梁辉用手铐铐住被害人双手,与马尚忠一起搜去被害人身上的钥匙、身份证及钱包等财物后,又用封箱胶纸将被害人口、眼封住并以衣服、棉被蒙头,置于车箱尾部,致被害人死亡。
期间,余汉俊通过电话向蔡智杰汇报作案进展并获取蔡的指示,再通知陈智浩将劫得的钥匙交给蔡智杰安排好的同案人。
获得钥匙后,同案人陈淑群、“阿水”
于次日凭钥匙进入被害人的办公地点,劫走天津市物资综合贸易部1张尚余250624吨原钢(价值人民币6516224元)的提货单,由同案人林初、陈淑群、“阿水”
于1月16日提走其中的27739吨(价值人民币721214元)销赃。
销赃后,蔡智杰即通知林初等人携赃款逃回陆丰市。
事后,余汉俊交给叶继欢等人1辆丰田佳美小轿车及现金人民币7万元作为作案的费用。
从公诉人宣读的案情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桩案件是由蔡智杰引起的,他找到陈智浩提出绑架劫持李晨曦,搜出钥匙,然后去李晨曦办公室偷出钢材的提货单,劫取钢材。
这些我在前面的故事中,都有详细描述。
但,《起诉书》中帮我们厘清了那天晚上进入李晨曦办公室的两个黑影到底是谁。
之前,在我的采访中人们的说法不一,有人说,其中一个是蔡智杰。
我也一直存疑,蔡智杰作为一个主谋者,他会像一个小偷一样深夜进入别人的办公室?所以,我在前面的故事里,没有肯定是他。
现在《起诉书》帮我弄清楚了,一个是叫陈淑群,一个叫“阿水”
。
这两个人都不是叶继欢犯罪集团的成员,陈淑群是蔡智杰的人,“阿水”
这个人,极有可能是个职业小偷。
因为后来,虽然拿到了李晨曦办公室的钥匙,但,深夜进入办公楼,所有的门一定是锁着的,需要有开门开锁技术的人,因此找到了这个“阿水”
陪同陈淑群一起。
陈淑群一定是知道钢材提单在哪儿的人,“阿水”
是知道怎样可以进入大楼的人。
但,蔡智杰被抓后,交待了全部作案经过,为什么说不出这个“阿水”
的名字,而还是称其花名,就是蔡智杰也不知道这个叫“阿水”
的人真实姓名,也不知道“阿水”
在哪里,因为案件进入起诉阶段时,也不知道“阿水”
的真实身份,只好在《起诉书》中称其花名。
这里还有一个叫“阿蓝”
的人,后来也不知道他是谁?但他好像与李晨曦很熟,因为就是他陪着李晨曦喝酒的,并把李晨曦灌醉后引到楼下,交给了陈智浩他们,他的罪责也不小。
可为什么不知道他的真名呢?不知道真名,就说明没有找到他,没找到,也就无法追究刑责。
我总觉得李晨曦被杀案里面还有故事。
例如,蔡智杰怎么那么清楚地知道,李晨曦的钢材提货单在办公室的那个抽屉里。
这可是一笔价值600多万紧俏商品的提货单,李晨曦也有可能放在保险柜里。
可蔡智杰不但知道在办公室,而且知道在哪个抽屉里,甚至知道这个抽屉的钥匙就在李晨曦的身上,所以,才策划了绑架李晨曦,劫取钥匙,深夜取出提货单,然后在第二天就提出了第一批钢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