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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斯年这才道:“在附件五,该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第三点里,明确列明:该商品房平面图、户型彩页、广告宣传材料、模型、样板房等书面资料或样板展示中,所进行详尽标注或说明,最终应以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买受人对此理解并不持异议。
还是对方代理人想说,业主没有看到该条款?但是我想说明的是,每一份购房合同中,买受人的签名、手印都超过五处,且该补充协议条款之后两页,就是一处买受人的签名。
你不会告诉我们说,业主都是闭着眼签的合同吧?”
傅周顿了顿,这个说明,其实是针对商品房宣传与实物之间差异的,并非针对购房保值承诺,徐斯年这是在偷换概念。
但是,既然业主都已经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在法理上来说,他很难进行反驳。
傅周想了想,只好拿出一支录音笔道:“审判长,我们申请出示下一条证据。”
李雪墨温和点头道:“可以。”
傅周放了一段录音道:“签约时,滨海公司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业主,开发商不会降价。
滨海左岸第四期业主录音显示,部分业主在购房时,被销售人员告知,楼盘开发商绝不会降价,这期楼盘只会升值不会贬值。
楼盘销售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其售房承诺属职务行为,业主是在听信其承诺前提下购房,房地产商涉嫌欺诈,业主有权要求退房或补偿差价!”
此时,坐在旁听席上一个面目姣好的女孩,一听到“欺诈”
这两个字,就不由皱了皱眉,用这个做由头来打,是赢不了的!
这个证据,徐斯年之前就已经知道,早有准备。
他不慌不忙道:“依据我国《合同法》,构成欺诈的关键要素,是看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是否明知真实情况,而故意隐瞒,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状况。
本案中,法庭接纳业主提供的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我方也无异议。
从录音内容来看,当某位业主询问该房产项目,未来是否会降价时,售楼小姐武某的确说过不会降价。
但是,该内容涉及的是对未来事实的预测,并非是对合同具体条款的商讨,且并未写入合同。
售楼小姐不是决策人员,对于公司即将作出的降价策略毫不知情。
因此,并不构成故意隐瞒或欺诈。
售楼小姐个人对该房产价格的预测,也不能代表公司即我当事人的意思表达。
此外,房屋等资产降价,是正常的市场投资风险,业主应有所预见,并在购买时,就视为自愿承担这一风险。”
接着,徐斯年也申请放了一段录音。
根据录音内容,售楼小姐武某表示:“就被录音这种情况,我还是第一次遇见。
当时说的话,只是个估计吧。
我就是个售楼的,也没有那么高的权限决定这些。
我们公司拿这一期房源来做促销,我其实也很意外,因为他一直销售得很好,到现在我也搞不清楚,可能领导是有自己的考量吧。”
徐斯年道:“录音说明,销售武某当时并不知情,该项目即将降价,并非故意隐瞒或告知业主虚假信息,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欺诈。”
徐斯年见招拆招,逐一化解了傅周提交的证据。
但是林威等人,也没看出来,傅周这次有什么落在下风的地方。
根据之前滨海提出的和解条件,他们更有信心了。
傅周看着徐斯年跟几个助理,说说笑笑的出了法院的大门,心情还是有点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