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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必须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
自由裁量的限制除了法律还有事实、对象,这是对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必须在法庭作出调查的基础上自由裁量。
也就是,自由裁量的做出必须是在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之后才能做出。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调查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合法可信,能否证明案件真相进行判断,在这个判断过程中,控辩双方往往有不同意见,最后确定还是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也就是,作为最后的判断,法官的内心对控辩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是有八成信还是百分之百信,直接影响到他的裁判结果。
这个在司法实践中是屡见不鲜的。
刘亦风:“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没有补充?”
林自遥轻声问沈仙云,沈仙云思索片刻,道:“没有补充。”
詹穹也:“没有补充。”
刘亦风:“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请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林自遥:“尊敬的审判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林玫女士以及第三人郭云女士应当共同归还诉争房屋。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诉争房屋是原告沈仙云女士丈夫林云飞先生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斥巨资赠予给被告林玫女士的,鉴于数额巨大,不能引用夫妻平等处分共同财产权利,林云飞先生的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沈仙云女士的合法权益,作为共有人原告沈仙云女士有权不予认可,并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
林玫女士取得别墅所有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而是基于其与林云飞先生之间的恋爱关系,尽管刚才林玫女士口口声声称自己不知道林云飞先生有家庭,但这并不能否定任何客观事实,不能影响本案的判定,林玫女士获赠别墅的行为,既是不当得利,也是违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此赠与行为应当被撤销。”
林自遥接着:“第二,被告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恶意转移财产,房屋的购买人,即本案第三人郭云女士是被告林玫女士的亲生母亲,双方之间没有购房款支付行为,因此,郭云女士并不是善意第三人,买卖行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
“动产善意取得”
“第三人善意取得”
,是指在动产、不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或不动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学理上认为,善意取得具有不经过时效或经过瞬间时效而使无权人取得权利的效果,它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林自遥继续:“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本案中,被告郭云女士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动产所有权,但是并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同时,鉴于被告林玫女士没有固定工作,且收入不可能支付别墅的价款,郭云女士作为林玫女士的母亲,按照常理,应当知道别墅并不是林玫女士个人购买,因此,郭云女士也不是善意购买人,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认为已经取得诉争房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