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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打出的第一张王牌是尸检报告、颅骨身源鉴定和辨认笔录的证据组合。
这套证据组合,科学性、指向性都非常强,也是田诗在辩护时所头痛的重要所在。
在中国,相对于办案机关,辩护方在技术支持上是严重不足的。
除了办案机关自己本身就配备着专业技术人员,有着专业机构的强大支持以外,办案机关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与各个科研部门展开合作。
相对于办案机关来说,辩护方在寻求技术合作上就困难得许多。
绝大多数专业机构是明确拒绝与政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
辩护方在遇到技术问题时,自己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又得不到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的支持,往往会在这种技术上的比拼上全面落于下风。
庭审中,往往会看到这样的一个场景,律师把公诉人、侦查机关办案人员问得哑口无言。
但这个时候,只要把专业人员派上庭,一句我们认为情况就是这样的,然后就是律师的沉默。
不沉默不行呀,因为你对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跟对方是不成正比的。
就算是你有一些观点,只要专业机构或人员发表了观点,法院也会认为他们的观点更具备专业性。
但在郑家村碎尸杀人案上,这个情况没有出现。
首先是专家在做完鉴定以后出国交流去了,不可能来东阳接受质证。
再者,田诗提出的技术不成熟的观点是业界公认的。
这一点在鉴定书也是明确注明的,本技术属于新型技术,正在发展完善阶段,所形成结论意见仅供参考。
可以说,尽管有很多的困难,田诗还是在一件证据一件证据去排解公诉人提供这一系列技术证据。
为了这套证据的质证,田诗还是颇费了一些脑筋的。
“关于辨认笔录,辩护人有异议。”
说到辨认笔录时,田诗不自觉松了一口气。
她认为这套证据中,辨认笔录是最薄弱的环节。
毕竟与前两份证据相比较,苏家人是不具备任何专业性的。
“颅骨复原模型的制作,本身就是根据东阳市公安局提供的颅骨与照片完成的。
东海省侦查技术研究所的复原工作,是在先看到照片后完成的。
这本身就是一种心理上的暗示,不符合鉴定人客观中立的法律原则。”
“本案尸块被发现后,曾经组织苏家人去认尸。
最终的结果是无法确认死者为苏玲。
而现在的辨认的笔录则是在技术支持下,脱离颅骨本身的辨认笔录,这种辨认笔录不是对尸块本身的辨认,辨认是否事实相符完全是在技术影响下决定的。”
“刚刚辩护人已经说了,模型是参考苏玲照片进行复原的,复原之前技术专家专门观察了颅骨与苏玲照片,尽管认为相关部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