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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为什么作出完全不一致的笔录,到底哪一份笔录是真实的?”
“我一开始就对办案人员说过,我没有杀害苏玲。
我们是谈过恋爱,那都是很多年以前的事情。
那个时候,我们还年轻。
现在我们都已经成家,我还有了自己的孩子,我是不可能再与苏玲发生什么的。”
郑方说道。
“在几次笔录后,办案人员并不相信我的话,拿出了一些证据。
他们说在我家搜出了凶器,还说我是与苏玲唯一有关联的男人,凶手不是我,还会是谁?”
“我说了几次他们都不信。
号里的同伴告诉我们,要是不按警方的思路交代,我就回不了家。
我也是被逼得急了,于是就胡乱说了。”
郑方说着低下了头。
在被剥夺自由,每天面对审问时,总是有人会精神崩溃。
一个人要是精神恍惚,就可能丧失基本的理智。
郑方就是典型的例子,明知道交代的是死罪。
可是极度精神失措的他,已经无法准确把握自己的表达了。
郑方说的是实情,田诗听了却是皱皱眉。
因为,当事人的崩溃,只能自己理解。
旁观者很难把握这种心理状态,他们会用趋利避害的思维惯性来看待问题。
当事人说自己有利的情形,不一定是真的,如果说对自己不利的情况,那就一定是真的!
“我没有问题了。”
田诗说道。
田诗决定不再纠缠口供问题。
毕竟口供本身不能单独成为定案依据。
而且没有把质证阶段,一些关键的观点暂时还没必要拿出来。
“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董倩说道。
“首先是被告人在卷宗中的口供笔录,共计五份。
笔录中被告人明确承认杀害苏玲的事实。”
马东生说道。
“被告人、辩护人对于公诉人举证口供笔录是否有异议。”
“我有异议。
我没有杀人。”
“辩护人有异议。”
“辩护人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录笔录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