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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两个鉴定始终是无法回避的铁证。
用田诗的话来说,人证可以作假,科学技术却是不可能作假。
这就要求辩护人找出一个合理的说法。
公安机关从郑方家里拿走了一把斧头,一把刀。
本来这些刀具在屠户家里出现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现在在公安机关眼里,这就是一件可疑的事情。
最为关键的是那把斧头,经过砍痕鉴定,该斧头在实验样本上形成的砍痕与尸体肱骨上遗留的砍痕吻合一致。
另外在斧头上还发现一根毛发,经过检验血型为A型。
这与被害人苏玲的血型是相同的。
要知道在2000年前后,全国还没有推广应用DNA技术,血迹鉴定比对血型已经是比较科学权威的技术了。
砍痕一致,附着毛发血型一致,基本上就可以认定变把斧头就是凶器了。
再加上郑方本人的供述,这个案件基本上符合当初刑事案件的侦破标准了。
要想在案件上有所突破,就需要想办法把鉴定打掉。
不过,这是很难的。
相对于公安机关,律师并没有相应的技术支持。
即使,有这个技术需要,相关技术部门也不会相应的技术支持。
这不得不说,是司法界的一个遗憾。
毕竟技术手段只掌握在办案机关手中,对于辩护一方是非常不利的。
“关于斧头,老家那里有最新的情况。”
正当田诗一筹莫展的时候,郑平传回了来自郑家村的最新消息。
“什么情况。”
“根据家里提供的情况,这把斧头并不是五叔的。”
“什么?不是郑方的,为什么会出现在他的家里?”
“五叔家里的斧头原来还有一把。
不对上次去村东头的郑友权家杀猪,斧头砍骨头砍豁了。
当时,郑友权就把自己的斧头给五叔了。
警方从五叔家里搜出的斧头,根本就不是他的斧头。”
“你说的事情发生在什么时候?”
“今年的6月10日。”
“6月10日!
发现尸体的时间是6月7日!
也就是说不论这把斧头是不是凶器,你五叔都不存在使用其分尸的可能。
因为案发时,这把斧头还在郑友权家里,是不是。”
“没错。
郑友权的斧头上面有特殊的痕迹,在斧刃上有一个小小友字印记。